(2016)豫15执恢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启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15执恢6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到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