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巧春与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刘淑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巧春,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132号之一原告:潘巧春,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天津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1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20448M。法定代表人:刘淑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桥,男,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淑玲(系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穿芳峪乡南山村6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佳宁6-0203室,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6********。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桥,男,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潘巧春与被告天津兴业升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淑玲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树亮审 判 员 梁凯江人民陪审员 马秀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