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欧付新与林成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付新,林成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298号原告:欧付新,男,壮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青桃,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成扬,男,壮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横县。原告欧付新与被告林成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欧付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付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覃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