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小华、王永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华,王永玲,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方小华,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王永玲,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王云,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方小华与王永玲、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方小华与被执行人王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