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被执行人付某,女,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赵某申请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闫润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