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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振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强,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强与被执行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冀102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孙超所有的位于香河县尚福园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404室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超所有的位于香河县尚福园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4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彤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