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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金芝与李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芝,李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55号原告:郑金芝,女,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有良,男,汉族,住内乡县。原告郑金芝诉被告李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芝撤回对被告李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郑金芝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