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金芝与李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芝,李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55号原告:郑金芝,女,生于1960年3月6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有良,男,汉族,住内乡县。原告郑金芝诉被告李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金芝撤回对被告李有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郑金芝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