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卢聪义、苏艺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聪义,苏艺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卢聪义,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苏艺龄,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2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艺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艺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艺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