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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永华、高建霞与陈墩华、瞿海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华,高建霞,陈墩华,瞿海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371号原告:曹永华,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东县,现住如东县。原告:高建霞,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如东县,现住如东县。被告:陈墩华,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瞿海霞,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曹永华、高建霞与被告陈墩华、瞿海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曹永华、高建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永华、高建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华、高建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永华、高建霞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