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28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