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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28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