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李小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80号原告:张永生,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李小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张永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0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张永生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