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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349号原告: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甘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孙伟、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任利明,总经理。原告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泰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原告福州同溢联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