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尹凤珍、陈利娟等与郑志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珍,陈利娟,郑某1,郑某2,郑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尹凤珍,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陈利娟,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郑某1。申请执行人:郑某2。被执行人:郑志坚,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志坚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