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法定代表人庄泽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199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裁字第0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48555元及利息147833元(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2017年7月26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249元(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7月26日),案件仲裁费29340元、案件执行费21885元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2232862元。申请执行人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上述案件款(扣除执行费21885元),且自愿放弃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3日的利息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2016]延仲裁字第0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