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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23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无业。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在其工作的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佳乐家超市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站内,容留王某、刘赛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在其工作的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佳乐家超市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站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滕某在其工作的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佳乐家超市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站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吸毒检测报告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滕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