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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天才与杨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才,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才,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才与被执行人杨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周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