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异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维琼与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琼,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异103号案外人:赵林,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维琼,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小兵,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朱维琼与李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朱维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川0116执694号。案外人赵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2016)川0122民初1949-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东升街道北郊路×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赵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赵林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林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学艺审判员 李 虹审判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