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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崔静与余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静,余寒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82号原告:崔静,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余寒良,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静与被告余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崔静负担。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亭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