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荣光与吴金亮、钟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光,吴金亮,钟利华,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574号原告吴荣光,男,1961年1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吴金亮,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钟利华,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跃进岗。法定代表人钟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光诉被告吴金亮、钟利华、平远县金利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光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荣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56元,减半收取27228元,由原告吴荣光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心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