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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振兴与张志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兴,张志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788号原告:蒋振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平,系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张志义,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系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兴诉被告张志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振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振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3元,由原告蒋振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