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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初传凤、初建波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28号原告:初传凤。原告:初建波。原告:张淑芹。原告:初爱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号*层。被告:张华清。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华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初传凤、初建波、张淑芹、初爱红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