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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涉县木井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县木井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649号原告: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红玲,董事长。被告:涉县木井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木井乡史家村前街。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涉县木井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加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涉县宏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