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宽、王宽不请辩护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王宽不请辩护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宽,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2009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宽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第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王宽在天津市河东区泰昌路如意空间酒店门前,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白色晶体一袋,重3.6976克,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收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被告人王宽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王某证言,鉴定意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决定书,称量笔录,告知书,检定结果,调取证据清单,通知书,毒品案件收缴物交接清单,通话记录,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冯中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