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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州与解东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州,解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周宝州,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解东亚,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宝州与被执行人解东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解东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宝州欠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宝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解东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且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信息。于2017年4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信息,且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6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