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804周兴与顾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兴,顾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周兴,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顾宇红,女,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与被执行人顾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顾宇红在启东豪威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338128.7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周兴。申请执行人周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