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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案外人佘星标申请执行人向世琼、何鑫、何平、何小翠与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琼,何鑫,何平,何小翠,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47号案外人:佘星标,男,生于1963年6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向世琼,女,生于1953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何鑫,女,生于1990年12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平,男,生于1979年7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小翠,女,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滨河社区陈志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7610925-X。法定代表人:向顺万,经理。在本院执行向世琼、何鑫、何平、何小翠与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佘星标对本院查封的申明大道湖滨四个门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9日,案外人佘星标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佘星标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佘星标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余佩松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