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于辉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01刑初75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辉明,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住新疆阿勒泰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辩护人杜海燕,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辉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辉明及其辩护人杜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于辉明在阿勒泰地区行署家属院342栋楼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致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认为被告人于辉明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辉明的自我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案是互殴事件,被害人付某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于辉明在阿勒泰地区行署家属院342栋楼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致付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辉明向被害人付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整,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一、书证(1)阿勒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阿勒泰市公安局受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辉明的出生年月及其其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辉明在案发现场被抓获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古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于辉明与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殴打的事实;(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于辉明与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殴打的事实。到达现场后看见付某的眼睛肿了的事实;(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听说付某被人打了,到达现场后看见付某的眼睛肿了的事实;(4)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听说付某被人打了,之后到的现场的事实;(5)证人依里夏提得力木拉提的证言。证实:听说付某被人打了,之后到的现场的事实。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因停车琐事与于辉明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自己受伤的事实。四、被告人于辉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琐事与付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至付某受伤的事实。五、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阿)公(损伤)鉴(法医)字[2016]48号。证实: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的事实。六、阿勒泰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现场勘查材料、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七、光盘一张,被告人于辉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询问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对被告人于辉明、证人的询问合法的事实。辩护人杜海燕当庭出示证据: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7)新4301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实。二、收条。证实被害人付某已收到被告人于辉明赔偿款共计八万元整的事实。三、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于辉明已取得被害人付某的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辉明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辉明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丽 萍审 判 员 郑 利人民陪审员 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阿力哈甫再努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