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宏亮与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宏亮,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8号申请人:袁宏亮,男,54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袁宏光,男,51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宏光,职位不详。申请人袁宏亮与被申请人袁宏光、赤峰市狮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