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余沁瑞与熊学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沁瑞,熊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沁瑞,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熊学清,女,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余沁瑞与熊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5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沁瑞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熊学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存款54425元。已冻结被执行人熊学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存款,暂无可供执行金额;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