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与葛昌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葛昌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269号原告:李建,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葛昌田,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建诉被告葛昌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3035元,并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高庄“梨花馨园”的工地上干木工,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3035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农历腊月30日)出具欠条,期间原告多次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