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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鑫鸿与郑洪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鸿,郑洪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444号原告:张鑫鸿,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洪希,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鑫鸿为与被告郑洪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鑫鸿以被告郑洪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鑫鸿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鸿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