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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春贵与陈小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338号曹春贵、陈小虎:申请执行人曹春贵与被执行人陈小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小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春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租赁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陈小虎于2017年7月8日将本院判决确定的土地租赁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及案件执行费142元均予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8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