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敬定成、李菊英与王国卯、赵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敬定成,李菊英,王国卯,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财保30号申请人:敬定成,男,汉族,1968年8月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李菊英,女,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王国卯,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被申请人:赵阳,女,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郫都区。申请人敬定成、李菊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阳位于成都后花园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敬定成、李菊英以其与被申请人王国卯、赵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准备提起诉讼,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阳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敬定成、李菊英位于四川省阆中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敬定成、李菊英共同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