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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陈圣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陈圣洪,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被执行人:陈圣洪,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圣洪、荆门市创力工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协调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荆裁【2017】6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辰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