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醇、周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醇,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沛琨,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醇,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被执行人:周丽萍,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醇、周丽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丽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丽萍的银行存款36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万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