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缪通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缪通吉,当阳市公路管理局,李仙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窑塆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清,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通吉,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子龙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永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李仙仙,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主要负责人:王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刘勇,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清,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通吉、当阳市公路管理局、原审被告李仙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当阳市路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沈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