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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利安与刘巧巧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安,刘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安,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刘巧巧,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4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利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巧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2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