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凡宝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东孟村民委员会、李贵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凡宝,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东孟村民委员会,李贵富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324号原告:孙凡宝,现住吉林省。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东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被告:李贵富,男,汉族,务农,现住吉林省。孙凡宝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东孟村民委员会、李贵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凡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凡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孙凡宝负担。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