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江、原庆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江,原庆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90号申请人:原江,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原庆强,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原江、原庆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9日经莱州家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原江给付原庆强赔偿款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余款原庆强自愿全部放弃。上述款项由原江汇入原庆强账户。二、本协议签订后,本次事故处理终结,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原江、原庆强于2017年8月9日经莱州家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玥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