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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安与程建、王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程建,王延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67号原告:徐安,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静,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建,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延波,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勇,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安与被告程建、王延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徐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建、王延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安撤回对被告程建、王延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安负担。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陶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