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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385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李某甲,男。第三人李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