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邱李芳、赵三等与梁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李芳,赵三,梁学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15号原告:邱李芳,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赵三(系原告邱李芳丈夫),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学茂,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皖荣,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李芳、原告赵三与被告梁学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被告均要求进行调解,原告邱李芳、原告赵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李芳、原告赵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学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李芳、原告赵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3元,由原告邱李芳、原告赵三负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