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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转取保候审。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4日左右,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区江口街道方南广场西14号店铺内,摆放“托塔李某”、“马上有钱”二台电子游戏机(均同时可供8人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他人进行管理。2017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任某、洪某、王某1、马某、张某1、王某2、曾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二台电子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