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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缪石祥与刘存兵、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石祥,刘存兵,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549号原告:缪石祥,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刘存兵,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云南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新村**栋*号。法定代表人:王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女,汉族,1991年9月1日生,云南省姚安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系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法定代表人:陈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昕月,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竹,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生,云南省弥勒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系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缪石祥与被告刘存兵、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石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缪石祥承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聂鹇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