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申请执行杨新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杨新磊,王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被执行人杨新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超,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诉杨新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2017)豫040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