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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申请执行杨新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杨新磊,王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被执行人杨新磊,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超,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诉杨新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于(2017)豫040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湛河区绿源食品增加剂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