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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彭今圣与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乐喜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今圣,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乐喜元,彭全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彭今圣,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雄,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细生,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江堤街廖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章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喜元,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昕,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文,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全洲,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彭今圣与被告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乐喜元、彭全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彭今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今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今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今圣负担。审 判 长  董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广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