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37胡北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北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北华,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6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北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武海荣、代理检察员汪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北华于2017年1月19日16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苏G×××××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双店镇大官庄村西段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1、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2受伤,两车损坏。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胡北华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胡北华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胡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北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胡北华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18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北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北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北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