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50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代表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普济河道101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董事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长客运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