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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瑞珅、栾世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珅,栾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珅,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栾世波,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瑞珅与被执行人栾世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鲁0281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