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勇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勇,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3执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某勇,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X幢X单元XXX号,身份证号码:51292319770720XXXX。 被执行人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住所地XX省XX市XX镇XX大道西X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被执行人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贺某勇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琼90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贺某勇支付工程款31473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78.53元,执行费34192.95元。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对上述工程款2065021元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贺某勇与被执行人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对上述工程款1955837元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7)琼9003执726号执行裁定,追加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贺某勇清偿债务1976887元(含执行费21050元)。但被执行人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某某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768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1ly4ox3jj5d6ghjiz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钟 承 裕 二〇 一七 年八月 九日 书 记 员 黄 兴 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核:钟承裕撰稿:钟承裕校对:黄兴浪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